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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10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五號   抗告人 古建誠 右再抗告人因自訴甲○○等人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台灣高 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一六九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 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古建誠因自訴甲○○等人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刑事部分 ,經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自訴後,復經原審法院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 ,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再抗告人竟復 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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