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辛○○
庚○○
己○○
乙○○
戊○○
丙○○
丁○○
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殺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
四年五月十九日送達於庚○○、乙○○、戊○○、丙○○、丁○○,同年月二十日送
達於辛○○,同年月二十二日送達於己○○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
即令如己○○扣除
在途期間八日,戊○○、丁○○扣除七日、庚○○扣除二日(辛○
○、乙○○、丙○○無在途期間),截至八十四年六月九日亦均已屆滿,其期間之末
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均延至同年八月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
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鄭 三 源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