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長生利旅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陳智勝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甲○○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四年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
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原審法院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
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
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張 淳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