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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長生利旅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智勝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甲○○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四年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 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原審法院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 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 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張 淳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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