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十六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維持第
一審自訴不受理之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
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王 景 山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