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首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丁○○
甲○○
丙○○
戊○○
被
上訴 人 庚○○
己○○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
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
三十日第二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
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
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