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甲 ○ ○
被
上訴 人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六日第二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五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
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
六條第一項
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
諭知無罪以外
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判決乙○○○無罪,
檢察官對此部分並未上訴。
乃上訴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
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從程序上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邵 燕 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