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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乙○○        甲○○   被上訴人 丙○○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 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六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 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丙○○被訴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審維持第 一審無罪知之判決,檢察官提起上訴,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 ,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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