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乙○○
甲○○
被
上訴人 丙○○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
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六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
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
可為
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丙○○被訴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審維持第
一審無罪
諭知之判決,檢察官提起上訴,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
,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
揆諸首開說明,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
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