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王 子 良
甲○○○
被
上訴 人 乙 ○ ○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四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九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
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此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自係指有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被上訴人被訴
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審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
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對於上訴人
在原審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
決
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茲檢察官對於刑事部分雖已提起上訴,但經本院認違背
法
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則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因無合法之刑
事上訴,亦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廿九年度附字第二一五號
判例參照)。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