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 李泰來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右 二人共 同
訴 訟
代理 人 湯阿根
律師
劉啟輝律師
李昌明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寒舍圓頂視聽歌唱行
法 定代理 人 柯文欽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乙○○、甲○○等
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三四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者
,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乙○○、甲○○等侵占案件,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判決,請求檢
察官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
事訴訟法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