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 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原審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 開規定,上訴人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 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