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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背信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二七號   上 訴 人 甲○○        己○○        庚○○        丙○○        乙○○        戊○○        辛○○   被上訴人 丁○○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八月卅一日第 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 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 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 ,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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