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第
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偽證案件,第二審法院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
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羅 一 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