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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六月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八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乙○○自訴被上訴人甲○○、丙○○等誣告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 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王 景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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