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原告) 甲○○
被
上訴人
(被告) 乙○○
丙○○
丁 ○
右上訴人因
告訴被上訴人等背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
二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四十九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
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
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
聲請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
,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
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羅 一 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