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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三一號   上 訴 人 王國清         乙○○         甲 ○         丙○○         王國明   被 上訴 人 丁○○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二月十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三二四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 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 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諭知無罪以外 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 訴人丁○○無罪之判決,駁回自訴人王國明之上訴,王國明並未提起第三審上訴,刑 事案件業已確定,有歷審判決可稽上訴人等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 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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