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三二號
上 訴 人 陳金政
被
上訴人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十九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
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維持第一審
無罪判決),因而為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
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
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丁 錦 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