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三八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
代理人 劉日昌
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丙○○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
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三十六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丙○○、乙○○被訴背信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告訴人即原告丁○○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
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