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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原告) 丙 ○   被上訴人   (被告) 乙○○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 月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七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者,非對於 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為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丙○自訴被上訴人乙○○、甲○○偽造文 書等罪案件,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免訴(第一審判決誤繕為不受理) 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仍復提起上訴,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 本院認為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揆諸首開說明,刑事訴訟既無合法之上訴,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吳 昭 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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