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原告) 丙 ○
被
上訴人
(被告) 乙○○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
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
月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七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者,非對於
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為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丙○自訴被上訴人乙○○、甲○○偽造文
書等罪案件,原審維持第一審
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免訴(第一審判決誤繕為不受理)
之判決,而
駁回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仍復提起上訴,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
本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
予以駁回,
揆諸首開說明,刑事訴訟既無合法之上訴,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
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吳 昭 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