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陳博裕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
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三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
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
六條第一項
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
諭知無罪以外
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
甲○○無罪之判決,因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
竊盜罪,屬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案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刑事判決,既因判無罪已不能
提起合法之第三審上訴,
乃上訴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
首
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從程序上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五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