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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4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四三號   上 訴 人 黃添郁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毀損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 十二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四十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並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準用,此就同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之規定觀 之自明。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毀損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判決後,於民 國八十四年三月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 在途期間四日,截至同年三月十六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 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同年三月二十七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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