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四三號
上 訴 人 黃添郁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毀損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
十二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四十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並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
準用,此就同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之規定觀
之自明。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毀損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判決後,於民
國八十四年三月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
在途期間四日,截至同年三月十六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日、
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同年三月二十七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