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四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
月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五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甲○○自訴被上訴人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邵 燕 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