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四五號
上 訴 人 乙 ○ ○
被
上訴 人 辛 ○ ○
戊 ○ ○
庚 ○ ○
丙 ○ ○
己 ○ ○
丁 ○ ○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殺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
二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
諭
知被上訴人辛○○、戊○○、庚○○、丙○○等人無罪,因而為
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
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
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