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甲 ○ ○
丙○○○
被
上訴人 乙 ○ ○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殺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九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二○三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乙○○殺人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
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
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
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清 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