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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甲 ○ ○        丙○○○   被上訴人 乙 ○ ○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殺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九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二○三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乙○○殺人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 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 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 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清 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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