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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4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四九號   上 訴 人 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丙○○   被 上 訴人 臺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人 甲○○   右被上訴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律師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甲○○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 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四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甲○○無罪後,台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 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 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洪 文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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