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乙○○
丁○○
丙○○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
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殺人案件,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無罪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
察署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
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
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增 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