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 人 丁 ○
乙○○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
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四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就
被上訴人丁○被訴偽造土地買賣契約移轉登記部分
諭知免訴,被訴申請補發土地所有
權狀另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
諭知不受理,被訴
侵占補償費及偽造七十一年十月十
八日、七十二年二月七日切結書部分與被上訴人乙○○、甲○○部分諭知無罪,因而
為
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
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
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楊 商 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