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人 己 ○ ○
丁 ○ ○
戊 ○ ○
甲 ○ ○
乙 ○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
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一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己○○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
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
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謝 俊 雄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