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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5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己 ○ ○        丁 ○ ○        戊 ○ ○        甲 ○ ○        乙  ○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一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己○○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 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 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謝 俊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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