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五號
上 訴 人 甲○○
法定
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
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丙○○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甲○○不服原
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
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關於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
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曈怜牧k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