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七號
上 訴 人 楊百泓
被
上訴人 乙 ○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
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以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之訴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乙○詐欺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以被
上訴人乙○被訴之刑事部分,已經同法院
諭知無罪,依同上法條第一項以判決駁回其
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茲查刑事訴訟部分判決未經上訴,按照
首揭法條規定,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之判決即不得單獨上訴。上訴人仍行上訴,為法所不許,應從程序上
予以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