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八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
代理人 高銘陞
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丙○○
陳春花
陳春美
陳金英
右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
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
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
可為
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過失致人於死案件)
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
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
期
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丁 錦 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