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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八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銘陞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丙○○         陳春花         陳春美         陳金英 右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 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 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過失致人於死案件) 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 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 期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丁 錦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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