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五九號
上 訴 人 丙 ○ ○
戊○○○
被
上訴人 丁 ○ ○
乙○○○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
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
諭
知被上訴人等無罪,因而為
駁回上訴人等之上訴之判決。而上訴人等對於刑事判決
聲
請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
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竟復提
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陳 宗 鎮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