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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湯桂賢   被上訴人 乙○○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十七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原審 已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等均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因而就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亦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 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 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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