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湯桂賢
被
上訴人 乙○○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
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十七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原審
已維持第一審
諭知被上訴人等均無罪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因而就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亦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
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
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