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廿
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更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
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
可為
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
事件、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
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
回。以期
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