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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廿 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更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 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 事件、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 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 回。以期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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