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六六號
上 訴 人 福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
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第二
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定有
明文。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就被上訴人乙○○被訴違背任務,擅自批示交付購買
機器餘款部分,撤銷第一審之
科刑判決,改判
諭知被上訴人該部分無罪,
乃駁回上訴
人即原告福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而該部分刑事判決,並未上訴
本院,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單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提起上訴,
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羅 一 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