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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6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背信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六六號   上 訴 人 福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第二 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定有 明文。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就被上訴人乙○○被訴違背任務,擅自批示交付購買 機器餘款部分,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上訴人該部分無罪,駁回上訴 人即原告福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該部分刑事判決,並未上訴 本院,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單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提起上訴, 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羅 一 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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