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六七號
上 訴 人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章 民 強
被
上訴 人 甲 ○ ○
乙 ○ ○
生向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 人
兼 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江徐特萃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甲○○等背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五月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更㈡字第二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上訴人甲○○、乙○○、江徐特萃等背信等
罪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
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
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