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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6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六九號   上 訴 人 張松田   被上訴人 甲○○        丁○○        丙○○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九五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知無罪之判決,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 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甲○○、丁○○等無罪之判決, 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且檢察官未提起第三審之上訴而確定。上訴人張松田竟 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前開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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