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六九號
上 訴 人 張松田
被
上訴人 甲○○
丁○○
丙○○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
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九五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
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維持第一審
諭知被上訴人甲○○、丁○○等無罪之判決,
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且檢察官未提起第三審之上訴而確定。上訴人張松田竟
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前開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