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張豐吉
被
上訴人 甲○○
丙○○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第
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
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
訟部分,係為無罪之判決,上訴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
首
揭說明,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