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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7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張豐吉   被上訴人 甲○○        丙○○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第 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 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 訟部分,係為無罪之判決,上訴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 揭說明,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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