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七一號
上 訴 人 庚○○
丁○○
乙○○
丙○○
甲○○
兼 右五 人
共同
代理人 王萬清
被
上訴 人 戊○○
己○○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七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
諭
知被上訴人等無罪,因而為
駁回上訴人等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等對於刑事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
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
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