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七二號
上 訴 人 楊清誥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
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
二月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五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殺人未遂案件,經第二審法院改判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
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