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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7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七三號   上 訴 人 丙○○        甲 ○   被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等因丙○○自訴被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 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丙○○自訴被告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自訴人丙○○不服原審所為之 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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