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七三號
上 訴 人 丙○○
甲 ○
被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等因丙○○自訴被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
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丙○○自訴被告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
自訴人丙○○不服原審所為之
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