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七四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高雄縣總工會
代 表 人 蘇炎城
被
上訴 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背信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更㈠字
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高雄縣總工會自訴被上訴人甲○○背信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
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八一號),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
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
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洪 明 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