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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七五號   上 訴 人即原告) 黃天             林順景   被上訴人即被告) 甲○○   兼右法定代理人 劉麗玉 右上訴人等因甲○○殺人未遂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五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審判決維持第一審知甲○○無罪之判決 ,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五四號),檢察官仍不服原 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 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洪 明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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