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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7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背信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七六號   上 訴 人 禾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茂雄   被 上訴 人 甲○○         趙恒雄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背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四年十二月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 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又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 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為同法第五 百零三條第二項所明定。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上訴 人自訴被上訴人甲○○涉有背信罪嫌,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 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 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駁回。又本件原判決關於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等共同 詐欺部分,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等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 。而上訴人對於共同詐欺部分之刑事訴訟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 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 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併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 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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