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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盜匪等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七七號   上 訴 人 王慶美   被上訴人 丙○○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盜匪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一月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五八七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丙○○等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王慶美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 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 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 ,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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