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七八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 ○
丙 ○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乙○○業務
侵占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十二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五七一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乙○○被訴業務侵占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乙○○無罪後,上
訴人即
自訴人甲○○○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
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乙○○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
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
一致。又被上訴人丙○部分之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但
上訴人係認其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自應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