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七九號
上 訴 人 德商麥明格股份有限公司(MEMMINGER-IRD GMBH)
法 定
代理 人 狄特布朗
被
上 訴 人 今富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金男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專利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
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第二審判決,如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自亦
不得上訴於本院,無
適用同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而僅對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之餘地。卷查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黃金男違反專利法案件,涉犯民
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舊專利法第一百零六條之罪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原審維持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黃金男無罪,駁回檢察官在第
二審之上訴確定在案(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四二號刑事判決)。而被上訴人黃金
男所犯前罪,又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
既經第二審判決,其刑事訴訟自無合法上訴之可言。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
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即非合法,應從程序上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