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八二號
上 訴 人 柯澤龍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六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柯澤龍因被上訴人甲○○違反森林法案件,
公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
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三號)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
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
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