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八三號
上 訴 人 日商東急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坤樹
被
上 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
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七日第二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為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本件上訴人因
告訴被上訴人(業務)侵
占案件,於原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原審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被告甲○○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提起第三審上訴
,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以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
予以
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八一號刑事判決附卷
可稽。是本院
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審判,依
首揭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