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8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八四號   上 訴 人 王授民   被 上訴 人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兆宗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過失致人於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交附民上字 第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 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並未聲請檢察官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且該案已於民國八十五 年九月二十四日確定後送執行在案,則刑事判決既未依法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 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