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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附字第 8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背信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八五號   上 訴 人 吳 子 昌         杜 子 明         杜 秋 雲         杜李碧蓮   被 上訴 人 乙 ○ ○         丙 ○ ○         洪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法定代理人 梁 榮 芳   被 上訴 人 丁 ○ ○         戊 ○ ○         甲 ○ ○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乙○○、丙○○、丁○○、甲○○背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 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乙○○、丙○○、丁○○、甲○○及洪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黃雲 宗無罪,並以被上訴人戊○○不同意上訴人等追加其為被告,且其非本案刑事部分之 被告,亦非本件刑事部分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不得對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因而為駁回上訴人等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杜秋雲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 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予以判決上訴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 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 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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